多少钱构成诈骗(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争议,主要就是恶意透支的认定中,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不准确,导致信用卡诈骗罪有滥用的倾向,张明楷教授还就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滥用发表了一篇文章,《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五种情况,三个判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文就根据三个真实判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常见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和方法进行解读。

在解读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理解就是透支时不想还,想占为自有的目的,由于人的想法存在于其内心,透支人被抓时绝大多数都会说“我是想还的呀”,所以,司法实践中常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透支时是否想还,《解释》就规定了六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五种情况,三个判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一般会直接认定恶意透支,符合《解释》第二项

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2月份,刘某某在工行灯塔市佟二堡支行申请了一信用卡,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资信证明。开始时,刘某某能正常透支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及时还款,后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用于日常花费。2019年10月份以后,使用的信用卡逾期,经银行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向刘某某催收,其均逃避催收,拒不还款。到2020年9月份止,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473322.84元。

2020年12月24日,刘某某家属将信用卡所欠本金全部偿还清。

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五种情况,三个判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刘某某辩护人吴某辩护意见

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为归还信用卡钱将自己房产底价出售,又向亲友借了部分资金,起诉前全部归还了本金,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刘某某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判决:

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阳光律师认为

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一般在实践中会被认为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例如本案被告律师就提出,”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这是一个有效的辩护理由,可推翻检方有罪的指控,但是很遗憾,判决书在说理部分未予以回应,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透支款认定的去向是日常花费,阳光估计辩护律师提出的所谓“皮毛生意”无证据支持。

二、欠大量外债后透支信用卡一般也会认定明知无偿还能力透支信用卡,符合《解释》第一项

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2021)吉07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沈某某在农行乾安支行办理信用卡,至2018年9月份在外债高达5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农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后经乾安县农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全部偿还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

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五种情况,三个判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认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并经信用卡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阳光律师认为

透支人在透支时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恶化,无合理收入等情况都有可能推定为恶意透支。

这时逃避刑罚的唯一的做法就是在公安立案前,将欠银行的本金偿还到小于五万元,由于五万元以上才会立案,公安机关将不会立案。

三、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透支后无法归还的,一般也认定为恶意透支

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2021)粤09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5年12月12日,张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资料,向农行化州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8月18日间,通过消费、取现的方式透支信用卡本金90000多元、本息合计10多万元,用于打麻将赌博及日常消费。

同年10月4日该卡出现透支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间分多次共计偿还了1596.67元透支款后,还欠持卡行透支本金98320.85元。虽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11月,在惠州务工期间所取得的薪酬收入也拒绝归还透支款,并釆取不接听、不回复持卡行拨打的催收电话、发送的催收短信、邮寄的催收挂号信等方法逃避持卡行催收透支款,导致发卡行损失信用卡本金98320.85元。

法院认为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

一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实践中,这种情形一般要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认定。但是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银行找不到持卡人、持卡人改变联系方式、住址的,很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信用卡透支人逾期后最好不要变更电话、住址,或者变更后告知银行。

二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对于透支款去向说不清楚,透支款去向不明,将会被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五种情况,三个判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上五中《解释》规定的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不能绝对化,有其他事由可以推翻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及《解释》规定,是否是恶意透支,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防止教条和机械化。

解释原文:“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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